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辦法
入出口管制辦法
閱覽室管理辦法
參考室管理辦法
資料借閱辦法-
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辦法
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
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還書箱使用規則
翻拍架借用規則
掃描器借用規則
館藏蒐集辦法
-
數位化學位論文蒐集辦法
受贈書刊資料處理原則
研究生繳交電子及紙本論文流程
館際互借圖書證作業規則
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 93年 3月19日第4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本校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館業務之發展,特設置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二、 |
本會委員,由圖書館館長、各教學單位(系、所、科等)所推派之代表(各一人)、及校長視需要增聘之人員組成。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圖書館館長為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 |
| 三、 |
本會以討論本校圖書館業務發展及改進為原則,包括: |
| |
(一) 圖書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二) 圖書資料之選購方針。
(三) 圖書館重要章則之研議。
(四) 圖書館讀者服務之興革建議。
(五) 其他與圖書館業務相關事項。 |
| 四、 |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五、 |
本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
| 六、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入出口管制辦法
(88年9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96年5月4日 9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本校在學學生及在職教職員工憑學生證或教員工證刷卡入館閱覽,或使用普通閱覽室自修。 |
| 二、 |
本校校友已辦理借書權利者,憑校友證上條碼刷卡入館;未辦理借書權利者,以校外人士身份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 |
| 三、 |
本館二樓閱覽室因座位有限不對校外人士開放。若經發現違反規定將請立刻離館,並列入本館不可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名單,日後不准來館。 |
| 四、 |
校外人士(年滿十八歲)得憑貼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
「臨時閱覽證」限當日換證時間內歸還,隔日無效;當日不還,本館不負保管私人證件的責任。「臨時閱覽證」遺失須賠償新台幣 200 元。 |
| 五、 |
讀者得攜帶私人物品(不含食物或飲料)入館閱覽,但書庫內席位僅供閱覽館藏資料之用,不得佔位自習。 |
| 六、 |
圖書館內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一旦使用經館員規勸無效者,本館有權即刻請該讀者離館。 |
| 七、 |
換證地點:一樓出納台。(換證時間另行公告) |
| 八、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參考室管理辦法
(97年6月6日 96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 一、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參考室為有效協助讀者使用館藏參考相關資源,特訂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 |
本館參考室之服務項目如下列﹕
|
| |
(一)參考諮詢櫃台:提供參考諮詢服務。
(二)資料查詢區:提供館藏資料、電子期刊及資料庫之自行電腦查詢。
(三)休閒期刊區:提供館內閱覽之中外文休閒性期刊。
(四)網路印表機:提供自行列印查詢資料。 |
| 三、 |
本館參考室嚴禁讀者佔位、進食及使用行動電話。 |
| 四、 |
讀者至參考諮詢櫃台進行各式諮詢時,應出示有效證件。 |
| 五、 |
參考諮詢櫃台業務包括:蒐集數位化學位論文、館際互借圖書證、機構典藏、書香獎勵閱讀計畫等之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則另訂之。 |
| 六、 |
資料查詢區之電腦設備限使用於查詢館藏目錄、電子資料庫與網路上之學術資源,不得移為他用,例如:連結色情網站、BBS、電腦遊戲、撰擬文書報告及線上聊天室等。 |
| 七、 |
使用資料查詢區之電腦設備,以一人一位為限,不可一人佔用數個座位,亦不得拒絕他人隔鄰就坐。 |
| 八、 |
資料查詢區得經本館核可後,做為推廣相關資料庫使用之講習場所。 |
| 九、 |
休閒期刊區陳列之期刊限館內閱覽,不得毀損及外借,閱畢請放回原處。 |
| 十、 |
使用網路印表機時,請恪遵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
| 十一、 |
凡未遵守本辦法規定者,館員得請其立即離館;其情節重大者,得報請校警到場協辦,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
| 十二、 |
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三、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閱覽室管理辦法
(88年10月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
95 年 10 月 3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二樓普通閱覽室不對校外人士開放。 |
| 二、 |
嚴禁佔位,離開座位,請留下離位時間,離位超過半小時他人有權移開座位上物品坐下,不得異議。 |
| 三、 |
離開座位,請攜帶自身物品以免招竊。 |
| 四、 |
使用閱覽室,以一人一位為限,不可一人佔用數個座位,亦不得拒絕他人隔鄰就坐。 |
| 五、 |
閱覽室內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一旦使用經人規勸無效者,本館有權即刻請該讀者離館。 |
| 六、 |
不可在閱覽室內進食。 |
| 七、 |
每日關館前未即帶走之私人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 八、 |
有任何紛爭,請即刻告知出納台館員報請校警到處理。 |
| 九、 |
閱覽室開放時間: |
| |
|
上課期間:
週一至週五 8:30~23:30
週六, 日 8:30~21:30 |
| |
|
寒暑假:
週一至週五 8:30~20:00
週六 8:30~17:00 |
=回到最上=
資料借閱辦法
(91年五5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4年11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3日 95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4日 9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利圖書資訊資源之有效提供,並臻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服務特色,特訂定資料借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 |
本館館藏除下列規定外,係採開架方式,以提供圖書、視聽資料之使用及借閱。 |
| |
(一)
|
參考工具書 (字典、百科全書、年鑑等)、紙本期刊及其合訂本、珍版書、特藏、微片、指定參考書等資料,不得外借。 |
| (二) |
電子期刊、資料庫之使用規則另訂之 |
| 三、 |
本館以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兼任教師、約聘專任人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
| 四、 |
借閱資料時,教職員工及學生應分別出示服務證件及學生證,以憑辦理。 |
| 五、 |
兼任教師憑聘書、約聘專任人員憑本校人事室報到單、準研究生憑完成報到通知單,向本館另行申請證件,以憑利用館藏。 |
| 六、 |
圖書、視聽資料外借冊(件)數、期限及相關規定如下表: |
|
圖 書 |
視聽資料 |
身份 |
借書總數
( 冊 ) |
借期
( 天 ) |
預約冊數 |
續借次數 |
借閱量
( 件 ) |
期限
( 天 ) |
續借次數 |
教職員工 |
25 |
42 |
5 |
3 |
2 |
7 |
1 |
博士班 |
20 |
28 |
5 |
3 |
2 |
7 |
1 |
碩士班 |
15 |
28 |
5 |
3 |
2 |
7 |
1 |
大學部 |
10 |
21 |
5 |
3 |
2 |
7 |
1 |
約聘人員 |
15 |
21 |
5 |
3 |
2 |
7 |
1 |
| 兼任教師 |
15 |
21 |
5 |
3 |
不得借閱 |
準研究生 |
10 |
21 |
5 |
3 |
不得借閱 |
| |
|
| 七、 |
借閱圖書滿廿一天後,若被他人預約,本館即通知借書人於七天內歸還所借圖書。
借閱資料若無他人預約時,圖書及視聽資料可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辦理續借手續。惟若借閱資料已逾期,則不能辦理續借。 |
| 八、 |
本館因清查、整理、或資料改編時,得通知借閱人限期歸還所借之資料。 |
| 九、 |
借閱書刊及其附件(磁片、光碟、錄音帶等)時,須同時歸還。 |
| 十、 |
借閱人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逾期未還情事時,本館按日課以滯還金,其逾期罰款規則另訂之。罰款未繳清前,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 |
| 十一、 |
借書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本館得停止借用人及借與人雙方之借書權利兩個月。 |
| 十二、 |
教職員工於離職、出國進修前,兼任教師及約聘專任人員於約聘到期或中途離職前,學生於退學、休學、畢業前,應歸還所借資料。 |
| 十三、 |
證件遺失時,應即刻向本館提出聲明;如未聲明或聲明前而遭冒借時,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賠償。 |
| 十四、 |
借閱之書刊(含附件)、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壞等情事,或合於第十三條規定者,借閱人應負賠償之責。賠償規則另訂之。 |
| 十五、 |
如有竊取本館資料情形,學生交學務處議處,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約聘專任人員,則報請校長處理。 |
| 十六、 |
本館備有還書箱、翻拍架、掃描器等設施,以利使用,其相關規則另訂之。 |
| 十七、 |
本館可經館際合作方式,提供借閱他校圖書資料之服務,其作業規則另訂之。 |
| 十八、 |
本校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之借閱規則另訂之。 |
| 十九、 |
借閱書刊(含附件)、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有重製等違反情事,由借閱人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 二十、 |
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二十一、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同。 |
=回到最上=
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辦法
(89年1月6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 一、 |
本校正式編制內教職員工之直系親屬與配偶始得辦理「眷屬閱覽證」。 |
| 二、 |
教職員工眷屬憑「眷屬閱覽證」入館參閱及影印資料,但不得借出書刊資料。 |
| 三、 |
眷屬閱覽證申請辦法: |
| |
(一)攜教職員工識別證、眷屬身分證及眷屬相片一張至圖書館視聽室辦理。
(二)一戶限辦理一次。
(三)遺失申請補發每張收工本費 50元。
(四)申請及取件時間:週一至週五 13:30-16:30 |
| 四、 |
教職員工本人離職時,需一併將眷屬閱覽證繳回圖書館。 |
| 五、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規則
(86年10月21日 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讀者借閱館藏資料逾期罰款及遺失賠償,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
| 二、 |
借閱館藏資料須在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時,處以如下之罰款: |
| |
(一)學生、準研究生:每日每冊(件)新台幣十元。
(二)教職員工、兼職教師及約聘人員:每日每冊(件)新台幣二十元。 |
| 三、 |
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汙損、毀壞等情事時,應於歸還期限內至本館辦理賠償手續,以下列方式之一賠償: |
| |
(一)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若有新版,得以新版本賠償。
(二)按原資料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 |
| 四、 |
凡屬贈閱之資料或無法依第三條規定方式為之者,中文圖書以每冊2000元計價賠償;西文圖書則以3000元計價賠償;視聽資料則一律以4000元計價賠償。 |
| 五、 |
已逾借閱期限始辦理賠償手續者,仍須繳納逾期罰款。 |
| 六、 |
遺失賠償金及逾期罰款統以現金在本館繳納。 |
| 七、 |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八、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借閱規則
(91年5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95年4月12日 9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4日 95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利校友、退休人員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人員之館藏借閱,依據本館資料借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
| 二、 |
凡校友及退休人員可憑相關證件,填具申請單,並到出納組繳交保證金3000元後,至本館辦理借書證,可借閱本館圖書,惟期刊、參考書、視聽資料等不外借。 |
| 三、 |
借書總數五冊,借期廿一天,逾期每日罰款10元。 |
| 四、 |
借書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於到期前三天內(含到期日)續借一次,預約以二冊為限,若圖書已逾期則該書不能續借。罰款未繳清前,也不能再借書。 |
| 五、 |
借閱圖書及其附件逾期達半年者,圖書館可簽請沒收保證金。保證金經沒收後,如欲恢復借書,必須歸還原書並繳交逾期罰款後,再重新申請。不擬使用借書證時,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
| 六、 |
遺失相關證件或圖書,必須立即向圖書館聲明。如未聲明以致相關證件被冒用時,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償還圖書。遺失圖書在聲明前已逾期時,必須繳交逾期罰款後,再依下條規定遺失賠償。 |
| 七、 |
凡借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其附件,有任何一項者發生遺失、汙損、毀壞等情事時,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賠償: |
| |
(一)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若有新版,得以新版本賠償。
(二)按原資料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 |
| 八、 |
其他校務相關人員由各行政、教學單位提出申請,經圖書館委員會同意。 |
| 九、 |
本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十、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還書箱使用規則
(88年9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 一、 |
非出納作業時間,欲歸還所借圖書及其附件,可逕行投入設於圖書館門口之還書箱內,以下次出納作業日為歸還日期。 |
| 二、 |
請將附件夾在書內一併歸還,若只還其一視同未還;經本館另行通知後,請於期限內補還所缺書或附件,若圖書已過期,要負逾期罰款責任。 |
| 三、 |
歸還記錄概以本館點收為準,若有遺失讀者要自行負責。 |
| 四、 |
未點收前,可借書冊數以電腦顯示為準。 |
| 五、 |
所還圖書若有逾期,需按電腦顯示繳交罰款。 |
| 六、 |
無法投入還書箱之大型圖書,請於出納作業時間至出納台歸還,不可將書置於還書箱外。
(出納作業時間另行公告) |
| 七、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翻拍架借用規則
(84年10月訂定)
| 一、 |
欲使用翻拍架之讀者,請於下列時間內至本館四樓閱覽組辦公室借用,攝影器材請自備。 |
| 二、 |
翻拍架借用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1:30; 13 :30~16:30 |
| 三、 |
「無反光玻璃」極脆弱,請勿重壓,如有破損,由使用者賠償。(每片NT$1500) |
| 四、 |
「翻拍燈泡」壽命有限,請於拍攝前才將電源打開,拍完立即關閉。 |
=回到最上=
掃描器借用規則
(88年10月制定)
| 一、 |
掃描器不得外借出館,限使用於掃描圖書館內之期刊、圖書資料。 |
| 二、 |
欲使用掃描器之讀者,請於下列時間內至本館一樓參考諮詢櫃台,憑證件(學生證、教職員證)借取「掃描器」。 |
| 三、 |
掃描器借用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1:30; 13 :30~16:30 |
| 四、 |
借用掃描設備請善加愛惜,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借用者需負賠償責任。 |
=回到最上=
館藏蒐集辦法
(民94 年 11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 一、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圖書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為辦理圖書資訊之徵集事宜,以利發展館藏與建立特色,特訂定館藏蒐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
| 二、 |
為充實館藏,本館所徵集之圖書資訊型態可分為圖書、期刊、資料庫、參考工具書及視聽資料。 |
| 三、 |
本館對於圖書之徵集含一般圖書、會 議論文、 研究報告、本校研究生之博碩士論文、本校教師升等著作等 類型 。 |
| 四、 |
本館對於期刊之徵集含一 般期刊、學報、 通訊、簡訊、 報紙、微縮資料 等 類型 。 |
| 五、 |
本館對於資料庫之徵集含索引 摘要、 期刊全文、會 議論文、 學 位論文、 專 利、標準、 百 科全書、 字 辭典、 技 術報告、 報紙、名 錄、指南、 聯合目錄 等 類型 。 |
| 六、 |
本館對於 參考工具書 之徵集含書目、目錄、索引、摘要、字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年表、大事記、傳記參考資料、地理參考資料、法規、專利、標準、統計資料、名錄、指南、 手冊、便覽 等 類型 。 |
| 七、 |
本館對於 視聽資料 之徵集含 聲音、影像、多媒體 等 類型 。 |
| 八、 |
本館為期圖書經費之有效利用,以反應教學研究之需求,並確保服務品質,其圖書經費之分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 九、 |
為利 圖書資訊之 蒐集與典藏, 本館 各型態館藏之交換、受贈、介購、複本、淘汰等規則另訂之。 |
| 十、 |
本館為 建立 機構典藏,得 徵集本校各種出版品及相關資料, 其蒐藏規則另訂之。 |
| 十一、 |
本辦法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二、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同。 |
=回到最上=
數位化學位論文蒐集辦法
(民93 年 03月19日第4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宗旨: 學位論文為本校重要的學術資產,也是彌足珍貴的研究資源,為使此項資源得以數位化典藏及因應數位化資訊服務的時代趨勢,有助於本校學術成果國際化,特訂此辦法。 |
| 二、 |
適用對象: 本校博碩士班畢業生 |
| 三、 |
實施辦法: |
| |
(一) |
圖書館先行建置線上學位論文全文系統 ( 以下簡稱本系統 ) 。 |
| (二) |
碩士班畢業生於辦理離校前,應自行將論文電子檔轉成 PDF 格式並連線本系統,作線上登入,輸入論文摘要及相關資訊、決定授權範圍,並將論文全文電子 PDF 檔上傳。 |
| (三) |
由圖書館審核確認畢業生輸入之論文摘要及相關資訊之完整性及全文電子檔案格式。 |
| (四) |
審核無誤,由圖書館發電子郵件告知畢業生。畢業生至圖書館辦理離校時,由圖書館列印「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電子檔案上網授權書」,經畢業生簽署授權書及繳交精裝本乙冊後辦理離校。 |
| (五) |
審核有誤,則發電子郵件通知畢業生修正後,再依前項程序辦理。 |
| 四、 |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
| |
(一)
|
各系所指定一人負責相關事宜之聯繫,畢業生逕將電子檔 ( PDF 格式 ) 上傳,紙本則循原程序繳交。 |
| (二) |
計算機中心提供一線上認證學生 E-mail 帳號之通道,供圖書館認證之用。 |
| (三) |
圖書館整批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傳送至國家圖書館。 |
| (四) |
圖書館負責相關軟硬體的維護、使用指導與提供必要協助。 |
| 五、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回到最上=
受贈書刊資料處理原則
(89年6月訂定)
| 一、 |
為顧及贈送資料之適用性,本館對贈送資料均予以篩選再確定是否入藏。 |
| 二、 |
本館不予收藏之資料條列如下: |
| |
(一) |
本館已有複本者。 |
| (二) |
理、工方面之圖書十年以前出版者。 |
| (三) |
電腦方面之圖書五年以前出版者。 |
| (四) |
破舊、缺頁、水漬、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盜版、無版權、影印本之書。 |
| (五) |
未列入"名人錄"之哀思錄及輓聯集。 |
| (六) |
具宣傳性質之宗教性書刊。 |
| (七) |
各機構之會員或會務通訊。 |
| (八) |
十年以上之旅遊指南。 |
| (九) |
僅有會議議程,名單,會議概述之會議報告。 |
| (十) |
錄音資料及錄影資料未具公開播放之授權書。 |
| (十一) |
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
| 三、 |
贈送書刊之典藏陳列、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得由本館決定。 |
=回到最上=
研究生繳交電子及紙本論文流程
(第43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詳細流程及相關附件
=回到最上=
館際互借圖書證作業規則
(97年6月6日 96學年度第二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
| 一、 |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利讀者使用他校圖書館資料,依據本館參考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則。 |
| 二、 |
前條所稱「他校圖書館」係指與本館現存有「圖書互借協議書」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友館)。 |
| 三、 |
凡本校在學學生或教職員工,且無逾期罰款未繳清者,得至本館參考室交換借閱證件,以借用友館之圖書資料。 |
| 四、 |
交換借閱證件時,應憑有效之學生證或教職員工服務證借用友館借書證乙張,並於七日內歸還借書證;情況特殊,並經館長特准者,不在此限。
本館得視情況需要,提前催還出借之友館借書證。 |
| 五、 |
友館借書證之借還,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請至參考諮詢服務台辦理,餘得洽請流通櫃檯提供服務。 |
| 六、 |
讀者應憑友館借書證,自行前往該友館借用圖書資料,並恪遵其相關規定。 |
| 七、 |
每張友館借書證得借用圖書資料五冊,借期依友館之規定辦理,不提供續借與預約之服務。 |
| 八、 |
讀者應於借用圖書資料到期日前,自行前往友館辦理歸還。逾期歸還所借之書,須自行前往該友館繳交罰款。 |
| 九、 |
向友館所借圖書未歸還或罰款未繳清前,不得再度借用該友館之借書證。 |
| 十、 |
逾期未歸還友館借書證者,停止其在本校及友館之借書權利,該逾期停權期間為所逾歸還日數之總和。 |
| 十一、 |
遺失友館借書證者,應賠償製作新證工本費新台幣二佰元。 |
| 十二、 |
本作業規則未盡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十三、 |
本作業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同。 |
=回到最上=
|